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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勒论罗马家庭史的研究方法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3-09-28

编者按:本文节译自《罗马家庭的父权制、财产和死亡》一书,所节选部分是对全书内容的精准概括,以及对本书研究方法的揭示。对罗马家庭生活的三个一般方面即“父权制,财产和死亡”的介绍有助于理解罗马家庭生活与现代生活的区别,也有助于梳理罗马的财产制度和家庭制度的变迁及影响,尤其对罗马法的研究也显然意义显著。


以下为原文出处:

Richard P. Saller, Patriarchy, property and death in the Roman family, Cambridge & New York & Oakleig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1-8.

 

作者简介

理查德·P. 萨勒(Richard P. Saller),芝加哥大学历史学和古典学教授。   


译者简介

毛昕哲,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医疗与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问题。

 

摘要:《罗马家庭的父权制、财产和死亡》一书旨在探讨罗马家庭生活的三个一般方面——父权制、财产和死亡——它们使之区别于当代西方家庭生活。本书的第一部分回顾了关于罗马人的死亡、婚姻和出生模式的证据,然后通过计算机微模拟,探索了其对家庭单元的影响。模拟的结果将影响我们对罗马家庭权威配置的看法,并帮助我们理解罗马财产传承策略的重要特征。特别是,这个模拟显示了高死亡率和男性晚婚的结合如何限制了父权的应用,因为大多数罗马人在成年前就失去了父亲。第二部分分析了罗马人在奴隶制的背景下如何定义他们的家庭和家务,然后试图理解家庭关系的质量是如何在实践中被奴隶的存在所解释和影响的。四个世纪的拉丁文本揭示了罗马思想在主人的力量(由鞭子强制执行),和父亲的慈爱之间的强烈极性。第三部分探讨了在特定的罗马人口、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下,关于继承、监护和嫁妆的法律制度所创造的可能性是如何被个人操纵的。我在这些章节中的模型设想每个罗马人通过广泛的法律工具来推进策略,以实现在以高而不可预测的死亡率为标志的人口背景下通过共同价值赋予意义的目标。

 

关键词:罗马家庭;父权制;财产;死亡

 

历史学科开始于近2500年前对战争和政治的研究。略超过25年前,家庭史分支仍在努力就正确的问题和适当的概括水平达成共识。[1]家庭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可以既平庸,又具有象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平庸的,因为家庭生活如此彻底地渗透到我们的经验中,以至于对母亲、父亲和孩子的描述可能不会带来什么惊喜和趣味。罗马的作者认为,家庭的形成和家务的组织是社会进化的自然步骤,而不是一个易受历史分析影响的特定文化的发展问题(西塞罗,Off. 1.54)。

 

与此同时,家庭关系一直被用作一个充满政治色彩的晴雨表,来反映道德和社会福祉,这可以算是一种普遍经验。今天,情况的确如此,社会学家试图衡量家庭的解体,大众媒体报道了一系列故事,例如《芝加哥论坛报》(Chicago Tribunes)头版系列“杀死我们的孩子”。[2]对家庭的道德关注也可以在古罗马找到。在描述基督之前最后一个世纪(the last century before Christ)内战的恐怖时,人们讲述违反家庭纽带的故事来说明社会崩溃,讲述家庭忠诚的故事来对个人美德进行赞美。[3]当奥古斯都将一个新政权强加于罗马人时,他改善社会的立法主要集中于家庭和家务问题——婚姻、生育和奴隶制。[4]尽管有这些法律,但对家庭内部道德堕落的哀叹代代相传,被早期基督教社区用于主张更高的道德。

 

对罗马历史学家来说,家庭史面临的核心方法挑战是通过提出可以用可获得的证据回答的重要问题,将其从平庸中拯救出来。在现代社会学关于家庭解体的讨论中发现的这些类型的概括大多超出了罗马历史学家的能力范围。在几乎完全缺乏定量证据,更不用说一个可靠的定量数据时间序列的情况下,我们完全无法确定婚姻、离婚和生育的趋势。关于罗马帝国时期离婚频率的未达成结论的辩论表明,我们对这类问题是多么无助。[5]里格利和斯科菲尔德所做的分析表明,在几个世纪的现代英国历史中,经济对家庭形成的影响,特别是结婚率和实际工资之间的关系,远远超出了古代历史学家的能力范围。[6]历史学家的证据就好比画家的画笔,罗马社会史学家必须满足于用更宽的画笔作画。

 

这本书旨在探讨罗马家庭生活的三个一般方面,它们使之区别于当代西方的家庭生活。这三个方面,体现在标题中,即“父权制,财产和死亡”。罗马家庭一直是详细阐述原始父权制形象的核心。最近一套名为《文化背景下的父亲和家庭》(Fatherhood and Families in Cultural Context)的社会学合集开始了“父亲概念的历史回顾”,讲述了父亲维吉尼乌斯处决他的女儿以使她免受侵犯的故事,以及罗马法赋予父亲的绝对权力。[7]这样的故事传达了一种强大的父权制形象,但却是传奇漫画中的东西,不要被误认为是社会学的描述。如果不对这些故事进行仔细梳理,就没法将它们做成好的社会史成果,甚至没法做成好的文化史成果。我并不是要否认罗马的规范秩序赋予了父亲在家务中的权力和权威,但这种父权制的性质经常被夸大和误解。严厉、全能的父亲的鲜明形象是一种法律建构,它很容易忽视日常生活中人际关系的复杂性。西塞罗的数百封信——我们对罗马家庭日常经历最直接的证据——并没有暗示父亲在行使绝对的法律权力。在罗马文化价值观的层面上,父亲形象的漫画往往分散了历史学家们对探索罗马人在奴隶制盛行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解释父亲形象的注意力。第二部分分析了罗马人在奴隶制的背景下如何定义他们的家庭和家务,然后试图理解家庭关系的质量是如何在实践中被奴隶的存在所解释和影响的。四个世纪的拉丁文本揭示了罗马思想在主人的力量(由鞭子强制执行),和父亲的慈爱之间的强烈极性。

 

所有社会阶层的罗马家庭都主要从农业中寻求基本的生计。在家庭内部传承的财产,最能决定一个罗马人在社会等级制度中的地位。这是罗马社会与许多其他前工业化社会所共有的特点。罗马的特殊利益在于罗马法为财产的保护和传承所提供的一套复杂的制度和工具。由于这些制度和工具所允许的灵活性,历史学家将徒劳地通过法律全集来寻找一种结构清晰的财产传承“系统”,其他时代的家庭历史学家可以识别这种系统,如长子继承制或幼子继承制。第三部分探讨了在特定的罗马人口、社会、文化和经济背景下,关于继承、监护和嫁妆的法律制度所创造的可能性是如何被个人操纵的。我在这些章节中的模型设想每个罗马人通过广泛的法律工具来推进策略,以实现在以高而不可预测的死亡率为标志的人口背景下通过共同价值赋予意义的目标。

 

由于家庭内部财产的传承与生命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有关,因此要了解家庭内部财产的传承就必须掌握生命中基本事件的模式。死亡、婚姻和出生在罗马世界发生的规律与当代经验中的规律截然不同,也更难以预测。虽然古典学者意识到婴儿死亡率方面的差异,但他们对家庭和亲属圈子在通常生命过程中不断变化的形态的总体感觉远不令人满意。第一部分回顾了关于罗马人的死亡、婚姻和出生模式的证据,然后通过计算机微模拟,探索了其对家庭单元的影响。模拟的结果将影响我们对罗马家庭权威配置的看法,并帮助我们理解罗马财产传承策略的重要特征。特别是,这个模拟显示了高死亡率和男性晚婚的结合如何限制了父权的应用,因为大多数罗马人在成年前就失去了父亲。

 

值得简单补充一下的是,这本书并未试图提供什么,以及为何如此。它不是对罗马家庭的一般而全面的描述,此类描述现在可以在S. 迪克森的《罗马家庭》(the Roman Family)中找到。我特别感兴趣的是父亲和代际关系,部分原因是家庭和婚姻中的女性这一主题已在过去几年里被其他历史学家深入探讨,也因为欧洲社会和政治思想已给予罗马父亲一个特殊的声望。[8]

 

在处理“罗马家庭”时,这本书涉及到古典时代(约公元前200年—公元235年)受罗马文化影响的拉丁语西罗马帝国地区的家庭生活。这一关注不可避免地使研究偏向于城市和精英人群,他们为自己的家庭关系留下了书面证据。这并不是对农村劳动阶级历史价值的判断,而是对我们资料来源局限性的务实承认。在证据允许的情况下,我试图把分析带到精英以下的社会阶层。然而,由于如此多的西部省份的本地书面证据以标准罗马文化公式刻在石头上并竖立在城镇里,没有必要假装历史学家能够充分捕捉远离城镇的广大未罗马化地区的家庭实践的地区差异。来自埃及的人口普查数据使我们预见到,城镇和农村之间的家务形成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的性质无法用可以获得的证据来描述。[9]

 

这本书的方法不同于一些早期有影响力的研究,这些研究推动了有关家庭情感发展的历时性论题。我的方法只有一个很小的历时性维度,并且没有使情感成为主要主题。以下章节的共时性分析试图在一个高度复杂的法律框架内描述人口模式、文化定义和价值观以及个人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由于证明家庭情感和实践的变化在方法上的困难,很少有历时性的争论。我认为,这些困难并不总是被历史学家所充分承认。[10]要信心十足地追踪社会关系的变化,就需要一系列随时间变化的可比证据。对古代材料的不均匀保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历史学家对质量可以容忍的时间序列证据的寻找。也许最好的证据系列可以在法律中找到,但法律与社会实践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历史学家不能简单地从法律推断出家庭生活的性质。此外,以下章节中讨论的主要法律制度和工具在基督之前的第二个世纪(the second century before Christ)就已经到位了,当时罗马社会开始进入历史的视野,拉丁作者们第一次写下保存至今的作品。最早的作者们表明,书面遗嘱已经被用于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分配家庭财产以及选择监护人,无夫权婚姻和离婚已经实行,财产方面残留的父系亲属规则已经开始被抛弃。[11]

 

从最初的罗马社会开始,变化必然是一直存在的,但是我们无法理解这种变化的本质。我认为,把李维、狄奥尼修斯和瓦勒里乌斯·马克西姆斯关于善良的早期罗马人的故事当作历史描述,而不是理想化的传说,是一个方法上的错误。这些传说告诉了我们一些关于奥古斯都时代价值序列的事情,但没有任何关于公元前5世纪和4世纪罗马家庭生活的内容。我们现存最早的拉丁文学作品诞生的时代是公元前2世纪早期,那时像加图这样的道德作家已经在抱怨衰落,其原因是,虽然罗马曾经征服别国,位列地中海最富强国家之列,但那已是好几代之前的事情了。我们没有任何有关衰落之前那个原始时代的家庭关系的当代书面证据。历史学家可以想象一个理想和实践融合的时代确实存在于史前的过去,或者相信衰落之前的道德时代是道德修辞学上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不应该与史前时代的社会现实相混淆。我觉得后者更合理。[12]

 

我对从严重独裁的扩展家庭进化到充满爱意的简单家庭的标准故事深感怀疑。这个故事通过提出一个引人注目的论题,克服了描述家庭生活的平庸,这一论题吸引人从它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的应用来判断。然而,配偶、父母和孩子学会彼此相爱之前的进化时期一直难以捉摸,当有关家庭情感发明之前时期的证据被仔细检查时,这一时期就消失了。[13]罗马也是如此。

 

罗马历史学家对配偶之间或亲子之间情感的发展提出了各种假设。[14]这些假设的困难是由不同的年表指出的:家庭情感的发展是在公元前2世纪、公元前1世纪还是帝国时代的第一个世纪?最晚的年表似乎显然被卢克莱修在公元前50年代的辛酸诗句排除了,诗中说男人普遍渴望回到家中,以求“最好的妻子和孩子们竞相夺取初吻,并用无声的甜蜜抚慰他们的心”(3.894)。事实是,即使是早期的年表也不可能以任何精确的形式维持,因为现存最早的拉丁文献已经清楚地表明,家庭纽带是深情和愉快的。尽管普劳图斯不能在他的戏剧中用形容词dulcis(甜)和suavis(愉快)来形容孩子们,但正如他所声称的那样,来自沉默的争论很难证明没有父母的爱。[15]在普劳图斯的戏剧中,父亲们用小家伙来表达对女儿的感情(Poen. 26, 1105; Rud. 39),孩子们被称为“我的快乐”或“你的小鸡”(Poen. 1292)。作为《梅纳奇米》(Menaechmi)(第334-336页)情节背景的一部分,普劳图斯讲述了一位父亲在他一个7岁的儿子失踪后死于心脏病的故事。特伦斯笔下的喜剧人物把儿子们称为他们父母的“乐趣”(delectatio, Heaut. 987),并明确指出,小儿子(parvolus)应该给他的父母“快乐”(oblectatio, Adelph. 49)。无论公元前二世纪家庭关系的现实如何,罗马人确实可以想象由感情所激励的家庭。[16]这一早期其他文学流派的作品是非常零碎的,但甚至这些碎片也提供了有关父母情感的证据:早期史诗诗人恩尼乌斯笔下的伊利亚,罗穆卢斯和雷穆斯的传奇母亲,将她的姐妹称为“我们父亲所爱之人”(amavit)(Annales I.36, Skutsch)。如果在罗马历史上存在过一个没有父母情感的时代,那它根本就无法被记录下来。

 

夫妻情感出现的经验案例也同样值得怀疑。在罗马喜剧中,男性角色出于激情和爱慕与女性角色结婚。的确,年长的男性角色会对他们的妻子和婚姻生活的考验开一些轻蔑性的笑话,但正如当代经验所显示的那样,这些笑话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感情。福柯有一个被广为重复的观点,即在帝国时代罗马贵族主体认同的建构中,婚姻有着新颖的重要性,对此应该指出,拉丁散文文学之父——加图——认为,相比于被认为是一位伟大的议员,被认为是一位好丈夫是更高的赞美。[17]我并未在其他帝国议员那里发现对婚姻重要性如此有力的声明。由于缺乏经验支持,罗马家庭生活的进化故事应该采用其他应用于早期罗马历史的简单进化解释,例如从泛灵论到拟人论的宗教进化。[18]我认为,这些计划更多的是对早期社会根深蒂固的预设的产物,而非令人信服的证据的产物。

 

在我看来,根据情感的趋势撰写罗马家庭史的努力,在方法上是错误的,这至少有两个原因。首先,正如普劳图斯的喜剧或西塞罗的信件所显示的那样,对罗马人来说,家庭纽带是爱与挫折、纪律与宽容、忠诚与独立的复杂混合,就像它们在其他时候一样。在罗马社会的任何特定时刻,这些品质的混合必然因家庭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结果是不清楚几代人的时间趋势是如何建立的。通常的方法是诉诸选择性引证。例如,L.德莫斯在他有影响力的著作《童年的历史》(The History of Childhood)中,在挑选出来的引用和例证的基础上声称,人类已经从虐待儿童的前基督教时代发展到深情关注儿童兴趣的开明现代。鉴于不同时代的各种家庭经历,一种不同的例证选择是可能的,并且通过引用古代作者关于父爱的讨论以及《芝加哥论坛报》当前系列——“杀死我们的孩子”——关于当代儿童虐待的讨论,甚至可以将L.德莫斯提出的发展趋势反转过来。关键是,在许多社会中都可以找到极端的充满爱的奉献和残酷的虐待,因此,任何关于变化的合理说明都必须根据极端模式的变化来撰写。但是,很难想象,罗马历史学家能找到什么样的证据来记录家庭关爱或虐待的广泛行为模式。

 

其次,情感是通过文化建构的表达来表现的,这些表达的意义必须通过历史参与者(而非历史学家)的眼睛来解释,并受到重估,上述事实加重了证据的问题。例如,罗马社会中不断增加的离婚(如果它可以被安全地记录下来)能够被历史学家轻而易举地解释为不断弱化的婚姻纽带的证据。然而,正如B. M. 罗森正确指出的那样,更频繁的离婚也可能是一个积极的迹象,这是更高的期望和更自由地追求婚姻情感满足的结果。[19]在极端情况下,似乎杀婴和弃婴必然是对新生儿缺乏情感的无可争议的证据,然而P. D. A. 加恩西指出,这些做法也可以被解释为在需要“严厉的现实主义”的经济条件下父母担心整个家庭的生存的结果。[20]普鲁塔克甚至指出,一些断定贫困比死亡更糟糕的穷人,决定出于爱不抚养他们的孩子(Mor. 497E)。鉴于家庭实践不断变化的意义,尚不清楚历史学家可以使用什么指标来追踪家庭情感水平的变化。更合理的是,历史学家可以确定对某些做法——如堕胎和离婚——的重估。在古典时代,我没有看到重大重估的明确证据,而是看到正在进行的关于婚姻和生育的价值的哲学辩论,这些辩论在古典时代之前出现并在其后继续,对行为几乎没有明显的影响。[21]以下章节不是通过哲学著作来追溯知识史,而是旨在通过考察更广泛的人口、社会和文化模式来阐明罗马人家庭生活的规范和实践,这些模式在古典时代可能没有经历过重大变化。


参考文献

[1] Anderson, M. (1980) Approaches to the History of he Western Family, 1500-1914. London; Kertzer, D.I. and Saller, R.P., eds. (1991) The Family in Italy from Antiquity to the Present. New Haven: ch.1.

[2] 译者注:该报道发表于1993年7月19日,每年的死亡人数为35人,其中18人是在自己家中遭受虐待的受害者。

[3] Appian, BCiv. 4.13, ILS 8393.

[4] Treggiari, S. (1995) “Social status and social legislation,” in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 X. 2nd edn.

[5] 译者注:比较一下Treggiari, S. (1991c) “Divorce Roman style: how easy and frequent was it?,” in Rawson, B.M., ed., 31-46和Bradley, K.R. (1991) Discovering the Roman Family. Oxford: ch.7.

[6] Wrigley, E.A. and Schofield, R.S. (1981)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England 1541-1871. Cambridge, Mass: 421-425.

[7] Tripp-Reimer, T. and Wilson, S. (1991)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s on fatherhood,” in Bozett, F.W. and Hanson, S.M.H., eds., Fatherhood and Families in Cultural Context, 1-27. New York: 1-2.引自Veyne, P., ed. (1987) A History of Prioate Life: From Pagan Rome to Byzantinm. Cambridge, Mass.

[8] Treggiari, S. (1991a) Roman Marriage: ‘lusti Coniuges’ from the Time of Cicero to the Time of

Ulpian. Oxford; Dixon, S. (1988) The Roman Mother. London和Gardner, J.F. (1986) Women in Roman Law and Society. Bloomington, Ind.

[9] Bagnall, R.S. and Frier, B.W. (1994) The Demography of Roman Egypt. Cambridge: ch.2.3.

[10] 译者注:Bradley, K.R. (1993) “Writing the history of the Roman family,” CP88: 237-250和Treggiari, S. (1991b) “Ideals and practicalities in matchmaking in Ancient Rome,” in Kertzer, D.I. and Saller, R.P., eds., 91-108确实对家庭生活的变化表示了怀疑。

[11] Boyer, G. (1950) “Le droit successoral romain dans les oeuvres de Polybe” RIDA 3rd ser.4: 169-186; Gardner, J.F. (1986) Women in Roman Law and Society. Bloomington, Ind: 263; Dixon, S. (1985a) “Polybius on Roman women and property,” AJPh 106: 147-170; Crook, J. (1986a) “Women in Roman succession,” in Rawson, B.M., ed., 58-82.

[12] 译者注:有趣的是,在现存最早的拉丁文献中,普劳图斯的人物已经在讨论家庭纪律是真的在衰落呢,还是说这种感觉只是一种父亲的幻觉;参见Bacch. 410和Pseud. 437。

[13] 参见Pollock, L.A. (1983) Forgotten Children. Parent-Child Relations from 1500 to 1900. Cambridge对Stone, L. (1977) The Family, Sex and Ma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 London中的进化方案的有力批判。

[14] Veyne, P. (1978) “La famille et Iamour sous le haut empire romain,” Annales, ESC33: 35-63; Manson, M. (1983) “The Emergence of the small child in Rome (third century BC-first century AD,” History of Education 12: 149-159; Dixon, S. (1991) “The sentimental ideal of the Roman family,” in Rawson, B.M, ed., 99-113.

[15] Manson, M. (1983) “The Emergence of the small child in Rome (third century BC-first century AD,” History of Education 12: 149-159强调,Dixon, S. (1991) “The sentimental ideal of the Roman family,” in Rawson, B.M, ed., 99-113重复。

[16] 关于喜剧作为罗马家庭生活的历史证据的价值的更全面的讨论,参见Saller, R.P. (1993) “The social dynamics of consent to marriage and sexual relations,” in Laiou, A., ed., Consent and Coercion to Sex and Marriage in Ancient and Medieval Societies, 83-104. Washington, D.C.

[17] Plutarch, Cato maior 20.2. 我们无从得知这句原则是如何影响加图的家庭生活的,但这句原则和喜剧的证据表明,家庭情感和忠诚并不是罗马人后来发现的。福柯(1986年)关于支持婚姻纽带的主体性的转变的讨论,省略了加图的证据。关于对福柯立场的批判,参见Cohen, D. and Saller, R. (1994) “Foucault on sexuality in Greco-Roman antiquity,” in Goldstein, J., ed., Foucault and the Writing of History, 30-59. Oxford.

[18] North, J.A. (1989) “Religion in republican Rome,” in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 2nd edn. 7.2, 573-624. Cambridge利用新的考古证据来挑战这一曾经的标准观点。

[19] Rawson, B.M., ed. (1986) The Family in Ancient Rome: New Perspectives. Ithaca, N.Y. ed. (1991) Marriage, Divorce and Children in Ancient Rome. Oxford: 25.

[20] Garsey, P.D.A. (1991) “Child rearing in ancient Italy,” in Kertzer, D.I. and Saller, R.P, eds. 48-65: 49-51.

[21] Cohen, D.and Saller, R. (1994) “Foucault on sexuality in Greco-Roman antiquity,” in Goldstein, J., ed., Foucault and the Writirg of History, 30-59. Oxford.


本文责编 ✎ 金钟罩

本期编辑 ✎ 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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